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此次修订,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得到加强。“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被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类型之一,同时,遭受校园欺凌,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受损,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也被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此外,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援助也得到加强。
此次修订明确了四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六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根据新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还规定了“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例外情形。
由于法律援助法取消了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度,怎样保证资源用到符合条件的群体身上?本次修订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作出了闭环制度设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的义务,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线上核查机制,明确法援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
法援工作程序通过修订获得完善。条例要求,法援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为解决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时间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办案机关提前通知的时限;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权利,明确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法援机构。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获得加强。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法援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授权设区的市可在省定法援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提高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法律援助事业。(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