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12日电(虞启忠)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12月12日,一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正式发布。

  在侵犯商业秘密领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具有重要意义。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这对母、子公司共同研发人工智能处理器芯片,2020年8月完成涉案保密芯片项目。然而,202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因与被害单位其他创始人的矛盾,多次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经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被告人虽承认复制、传输核心数据行为,但辩称是为被害单位备份数据。法院一审认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其辩解不成立,不属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此案明确了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许可费认定方式及自首认定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影响重大。圣某化学公司拥有先进的“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翔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圣某化学公司技术工艺,翔某公司被判罪后,脱壳设立晋某公司继续侵权。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全额支持圣某化学公司2.0154亿元的赔偿请求。二审期间,还对拒不执行一审行为保全裁定的陈某某、晋某公司予以顶格司法处罚。该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高、侵权行为恶劣、保护力度大、指导性强,充分彰显了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四某光纤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备受关注。魔某信息公司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后进行商业化使用,四某光纤公司在抖音账号发布的两段视频使用了Ada的相关内容,并进行营销信息替换等操作。法院认定Ada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四某光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此案系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多方主体的权利边界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规制。

  此外,还有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某智能系统公司称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的无人机外形与其研发的U65*大型水陆两用无人机外形高度相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安徽某航空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法院判决确认其研发的无人机不侵害对方主张的商业秘密,并由对方赔偿合理开支。该案明确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商业秘密纠纷裁判标准,对新兴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发布的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还包括: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蔡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某碳素公司、王某华等3人污染环境案;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史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江苏某新能源车辆公司破产清算案;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某、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张某钧合同诈骗案;邓某进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扬州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临涣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芜湖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这些典型案例展现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